校财发〔2021〕1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修订)
长春建筑学院
2021年9月20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协调各部门的理财关系,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学校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学校的发展及教学服务。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计划财务处,在校长及主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的一切具体财务工作。学校的一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处核算。
第六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预算编制要坚持事业发展与财力的平衡,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学校预算先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各部门收支计划,在分析、整理、平衡、汇总基础上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的调整。经学校批准的预算,不得随意改动。对难以预测的预算外开支,一律由校长机动经费进行调剂,对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开支项目,原则上不予追加和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方可追加调整预算。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四条 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现金管理,实行钱帐分管,出纳员不得负责登记往来帐和费用帐,支票和财务专用章要分开管理,要实行凭证和帐簿稽核制度。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三)对应收款项要严格管理,教职工因工借款须填借款单,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财务处对应收款项按月清理,年末应达到最低限度。
第十六条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四)购买材料需要事先提出材料采购计划,按审批程序办理。而且要货比三家,购买物美价廉的物品。材料购入后须由保管员或有关人员计量验收,并出具材料物资验收单,连同发票一起经本部门领导、主管院长、主管财务院长、财务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账。
第十八条 待摊费用是指学校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2)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4.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5.收到补价的,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学校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学校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一条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接受捐赠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点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三点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按照直线法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为股份之前,应当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学校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当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图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所建造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将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学校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五节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六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学校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学校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四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学校。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九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学校的收入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收费标准编制的。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等收入。
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补助收入和科研补助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宿费收入是按省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的合法发票,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期末,学校应当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费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学校的支出是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管理支出和后勤保障支出。
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如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经营费用、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七条 学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十九条 根据年度预算和开支计划及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期末,学校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二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三条 年终应当从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八章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及财务监督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管理指标、财务风险管理指标、支出结构指标、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控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务管理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