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21〕4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原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修订)
长春建筑学院
2021年9月20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9月20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
(修订)
为了加强对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相分离控制
(一)对下列采购与付款不相容采购与付款岗位,分别设置:请购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采购与验收;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以上各岗位分别设立。
(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四)对于重要和技术较强的采购业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五)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六)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设置相应记录,加强相互核对。
二、请购与审批控制
(一)建立采购申请程序,确定归口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职责和程序。
(二)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预算内的采购,按规定手续办理请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申请预算再行购买。
(三)建立严格的请购申请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在职责权限内进行审批。
三、采购与验收控制
(一)建立采购与验收管理程序,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二)根据规定的验收手续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验收部门对采购的物品的规格、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反映,以便查明原因处理。
四、付款控制
(一)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二)对采购付款业务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三)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程序,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经常与供应商核对往来款项。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院发〔2005〕4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