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发〔2022〕1号
关于印发《长春建筑学院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长春建筑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长春建筑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春建筑学院
2022年9月19日

长春建筑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
长春建筑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长春建筑学院财务管理制度》《长春建筑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资金,是由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教学和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拓展学校的办学空间等具有特定专门用途的财政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以及学校自筹经费安排。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适应原则。遵循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原则,厘清管理边界,坚持“谁的管理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科学规范原则。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论证,科学确定资金的规模、时限、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绩效管理原则。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资金配置到最需要的领域,做到“钱”和“事”最佳搭配,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绩效等依据相关规定向全校予以公开,强化监督和问责。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按项目归口管理,由项目分管部门的校领导牵头,项目分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计划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履其职,项目承担部门具体实施的全过程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职责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预算编制、审核和申报、执行预算的审批、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项目绩效评估。
第五条 上级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校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按制度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复的使用范围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无预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确有必要调整的,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各职能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节余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使用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的第一责任人。资金项目分管校领导和直接管理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第八条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上级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学校办学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紧密围绕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重点部署展开;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包括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四)有明确的实施规划及使用方向,实施规划当区分总体规划和年度分步规划,使用方向当清晰明确;
(五)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一般为1至2个自然年度;个人科研项目、教改项目等依据归口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分管项目的校领导牵头,由申报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具体包括文件精神的传达和解读、申报动员和组织、预算编制指导和初审。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超前谋划、责任到人,按照上级部门的申报要求,坚持科学化、合理化、准确化原则,细化预算编制,保证申报质量。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各类专项的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各类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项目,原则上必须从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结合学校中长期目库中选取。
第十一条 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开展项目论证,做好项目储备,做实做细项目库,并按照要求和统一部署,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拟申报入库的项目开展预评审,确立进入学校各类一级财政项目库的细化项目。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所有权均属于学校,均纳入学校财政专项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四章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拨付并由学校财政预算下达后,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预算批复文件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重新调整资金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加强用款管理,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与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要求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确保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财政专项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专项项目实施进度考核,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未动用或未使用完而形成的净结余,在年底将被统一收回。
第十七条 对于预计将会形成净结余的资金,学校有权
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对于净结余项目中未核销借款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所管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负责人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时,明确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归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实施负责人,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依据项目申报绩效目标、产出和效果等内容做出绩效自评,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撰写归口管理的项目绩效自评总报告;计划财务处将收集各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自评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学校将归口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作为加强资金管理和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负责人在财政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